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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意味无法无天

 

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意味无法无天

 

 

黎黍匀/文

 

法律法规根本的目的就是遏制邪恶犯罪,促进善良发展。因此法律法规本身就是以遏制邪恶为第一要务,而其主体就是人,不是动物和植物,也不是其它的生命存在。

因为人类历史的大数据统计可以发现,历史上发生过的所有事件的累计,就是分为正和邪两大类型,而正的方面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其不对人类造成危害,而是促进文明发展的。但是邪恶,是退化社会,毁灭人性,使文明倒退的。法规的出现,根本就是为了防止人性的邪恶而出现的,因为正的人类,不需要你使用法规来规范。大唐时期,人们可以做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划圈为牢,就是社会充满正气的时期,法规对付正气的人群是无意义的,法规的意义就是针对犯罪人群邪恶人群。可见,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邪恶从来就不缺席过,如果以为人类总是本性善良的,则忽视了邪恶的领域,明显是缺乏大数据思维导致的偏见,对于文明促进则无价值。

新加坡在建国初期就已经意识到人性的邪恶方面,不相信“人性本善”是核心,因此早早设立了世界各国少用的刑罚——鞭刑。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 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由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后来的新加坡国民素养提升,步入了世界发达国家行列。

相反,相信自由的美国,在19世纪40年代-70年代,导致了各类邪恶的释放。首先是生态环境的恶化,制造出骇人听闻的沙尘暴公害事件,沙尘暴席卷了美国南方的大片平原,持续十年左右,促使美国移民潮的出现;这与美国自由开发西部有重要关联;其次是美国出现了自由泛滥,制造了19世纪70年代的精神危机出现。人性本身就不是以善为主的,邪恶随时存在着,过度的自由必然导致邪恶的释放。

对于可能出现的邪恶人性释放,法律是必须予以遏制的。这是法律的第一要务。

但是,法律领域设置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对无法无天的一种肯定,有鼓励藐视法律的倾向。

首先,尽管自由裁量权被认为是让执法者拥有一种独立的判断和分析,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定。但是,执法者的判断又有谁可以肯定他们的判定就是合法的呢?或者体现的是公平公正的呢?

其二,既然没有任何法规法律可以判定执法者使用自由裁量权,一切的判定只依赖于此人的道德素养、文化素养和法律的精通程度了,一句话:自由裁量权最终还是人的品德决定结果。对于善良的执法者,的确是好事,但是对于邪恶者则无疑是得到了一个释放的机会。而恰恰这个“自由裁量权”给予了邪恶的释放,而且是以法律法规的名义!太恶搞了吧?没有错!就是这么厄搞的,人类以法律形式赋予了“邪恶”的释放!

其三,自由裁量权必然面临无专长执法者的困局。当执法者本身就不具备擅长某个领域的时候,这个自由裁量权就是一种错误判定。

其四,自由裁量权必然面临邪恶执法者的困局。当法律给予了邪恶执法者权利“自由裁量权”,必然产生大量合法的“冤假错案”。

其五,不管是无专长的错判、还是合法的“冤假错案”,最终都是通过“自由裁量权”完成的,更糟糕的是,“自由裁量权”上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来管理这个领域!也就是说,不管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样的结果,不管对错,都没有监督机制和法律来处理这些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自由裁量权等于某种含义和某种条件下的“无法无天”,跟法律是相违背的!

其六,“自由裁量权”不但没有做到遏制邪恶的犯罪出现,反而成为邪恶得到机会释放的合理渠道!因为自由裁量权的执行者是人,人就意味着有邪恶和正义的,而邪恶的人一旦掌握了“自由裁量权”,意味“无法无天”的现象出现,而且法律反过来保护了这些“藐视法律”的行为。所以说,自由裁量权百害无一益,因为对于正义的执法者,你有无自由裁量权,人家都会好好研究和判断的,会依法判决。而对于邪恶的执法者,结果刚好相反,而文明的发展到现代社会,仍然允许这样明显违反文明进步、触犯法律的权利出现,真是社会的厄运根源!

其七,“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处于“上无监管、下无反对”的绝对自由优势出现在中国法律领域,这是法治的巨大漏洞。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就是愚蠢的设计。因为其本身就没有体现法律的初心“遏制邪恶”。

自由裁量权在西方法律当中都很少使用,而是由“陪审团制度”来取代“自由裁量权”,明显是遏制和不信任“自由裁量权”的。难道,推广“自由裁量权”的人不知道这个基本常识吗?

百无一益的自由裁量权,该是取消的时候了!

 

附录:

逻辑推理“自由裁量权”属于违法:

一、如果依照网络的定义,“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既然是依照法律作出判断,那不如叫依法裁量权。跟自由无关!

二、如果说遇到道德方面的审判,则需要依据道德。那么依据道德审判,不如叫道德审判权或道德裁量权,跟自由也无关!

三、如果存在非法律、非道德领域,那么就属于非法律非道德裁量权,这跟无法无天裁量权有区别吗?这个领域的自由裁量,使不得!

四、既然使用了“自由裁量”,就说明拥有了处理“法律、道德、非法律、非道德等等领域”的自由处理权,那不是什么都可以裁量审判了,这跟无法无天的含义是对等的,跟暴君思维是对等的。难道是“暴君思维”权的体现?

可见,不管如何推理,自由裁量权都不符合基本逻辑推理。相反,按照逻辑推理,结果就是“暴君思维模式”。跟法律已经无关,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方面了。既然如此,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

 

 

 

发表日期:2022年5月10日    浏览次数:5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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